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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掏空案 林蔚山2審重判8年
Aug 13th 2014, 22:11
自由時報 –
〔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、李靚慧/綜合報導〕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挪用公款金援通達國際公司,造成大同集團損失十七億餘元一案,高等法院昨審結,合議庭痛斥林蔚山濫用董事長權限,嚴重損害大同股東及投資人權益,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的背信罪,重判林有期徒刑八年,併科罰金三億元,還可上訴;一審時,林僅判刑四年六個月。
二審刑期加重 林蔚山將上訴
針對二審加重刑期、重判八年,林蔚山昨晚間發表聲明表示「遺憾與意外」,且強調自己是「受騙的被害人」,將立即與律師研議上訴。
林蔚山強調,通達公司投資失利原因是前負責人周雲楠虛設帳號及洗錢,導致通達遭掏空,呼籲司法機關應對此詳查。
根據判決內容,民國八十九年間,林經人介紹認識女子周雲楠,得知周女的通達公司正研發筆記型電腦,林開始投資通達,指示大同子公司尚資公司在九十四、九十五年度金援通達三億多元;另外,大同集團九十六至九十九年度投資子公司尚投公司,而尚投又併購嚴重虧損的通達,使大同損失至少十七億餘元。高院認為,林執意由尚投公司併購通達,由尚投替通達償債,造成大同集團及投資大眾嚴重損失,不能輕饒。
此外,林除觸犯證交法的背信罪,高院同時認定林涉及公司法「未繳股款罪」,判刑五個月,還觸犯刑法背信罪,判刑三個月,兩罪皆可易科罰金;至於共犯周雲楠、尚資公司主計長黃仁宏等人,則各判刑五年、三年十個月不等。
檢方起訴時,認定林、周惡性重大,且犯罪所得逾一億元,依證交法背信罪起訴,皆求刑二十年。
針對此案,大同公司似乎採取「切割策略」,表示公司相信董事長林蔚山的清白,並支持他上訴以證明其清譽;但大同強調,相關聲明完全是林蔚山個人撰寫、發出,與大同公司無關,大同的營運、財務與業務,也不會受到此案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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